无”,那就应该“疑病”也“从无”。有依据证明杜舍
精神病可能是伪装
,那
就不应该认定其精神病
存在,直接予以处决。“约束派”认为,“疑罪从无”
内核精神目
是保障人权,那
除非有确凿
证据证明精神病是伪装
,不然“疑病”就应该按有病处理。“处决派”认为,如果这样处理,那
就不是“疑罪从无”原则
,而是“保护犯罪分子”原则。“约束派”认为,公权力必须慎用,对于存在疑点
犯罪嫌疑人,人权当然要保护。保护犯罪嫌疑人
人权,是
个社会法治进步
表现。
各持各意见,争论点很快又从杜舍杀人案转移到
董乐杀人案。
“处决派”认为,既然主张“疑罪从无”,那董乐杀人
案件证据也是“疑”
。整个案件
证据只有被破坏
电线上
DNA。那
,假设董乐只是个看热闹
,不小心被破裂
电线戳破
手指,是不是就可以证明其无罪
?“约束派”认为,“疑罪从无”里
“疑”是指合理
怀疑,而不是狡辩。董乐存在杀人
动机,在特定
时间出现在
特定
航班上,有监控显示其携带装置零件,而且只有主动破坏电线才会接触到位置隐蔽
电线。更重要
,是董乐有自己
供词,并且合理解释
连警方都没有想到
作案过程。这已经形成
完备
证据链条,之前
说辞都是狡辩,不能作为合理怀疑,所以并不是“疑”罪。“疑”是站在公正、常规
立场之上,如果先前就带有感情色彩,那就不是“疑罪从无”
法治理念
。
对于当年杜舍母亲叶凤媛杀人案,组织内部也有争议。
“处决派”认为,以现在眼光来看,当年叶凤媛杀人案
细节,也有很多站不住脚,当年都处决
犯罪分子,为什
现在不可以?而“约束派”认为,那起案件发生在1983年,十多年前
技术手段,能够达到
也就是当时
水准。所以,以当时
眼光来看,证据链条同样是完善
,所以并没有问题。随着科技
发展,对警方
要求就越来越高,越来越希望社会法治上到
个新
台阶。
争议发生很多次,但是谁也没有能够说服谁。
当然这几份会议纪要也不全都是两种意见交锋,还有
些内部调查会议
纪要。
按照公安部要求,在董乐被宣判死刑之前,守夜者组织
职权就已经被停止
。因为根据董乐
供述,他不仅盗用
傅元曼
数字身份证书侵入
组织内部系统,并制造
自己
假身份,而且还清楚地知道杜舍被押解
时间、航班号和目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可能部分章节内容会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