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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世界 > 孔子大历史 > 第十一章 淮上漂泊(59—63岁)

第十一章 淮上漂泊(59—63岁)(6 / 18)

孔子那套父子道理,叶公没法反对,只能认可,因为他也是贵族,得维护这套家族、社会关系。

叶公有次

夺。普通人之间有揭发犯罪义务,但亲人就没有。所以孔子理想司法模式,就是贵族大老爷听完双方陈述,脑子里转转,想想以往有什惯例,然后做出个判决。

但从战国开始,列国搞变法都颁布法典,完全不是孔子这套理想。秦汉时候,法律不考虑亲属关系问题。再到魏晋南北朝、隋唐时候,儒家影响越来越大,朝廷立法也受影响,觉得应该把亲属关系考虑到量刑里边去。这下子就搞复杂,因为案情不同,亲属尊卑、亲缘远近都不相同,排列组合起来就太多

比如,亲属之间互相偷盗案子,别管是长辈偷晚辈,还是晚辈偷长辈,都判得比较轻,对长辈更轻,因为家人嘛,财产问题不像对外人那敏感。

如果是互相打斗、杀伤案子,就不,长辈打、杀晚辈,自然比打、杀外人判得轻,甚至不判;反之,如果晚辈打、杀长辈,就要比外人更重。

如果是通*案子,就不管长辈晚辈,判得都比和外人通*重……

说起来还算简单,实际操作中问题就更多,因为亲属关系还有远近之分,按儒家算法,按照服丧时间不同有五个等级,“五服”。这五个等级亲属互相偷盗、打、杀、通*、强*,就要各有套算法,比如殴打叔叔,肯定要比殴打爸爸判得轻,但又要比殴打堂哥判得重……

真正案子更有各种千奇百怪具体情况,所以到明朝、清朝,“律”条文不够用,又要补充各种“例”,就是有法律效力判例。但新问题还是层出不穷。

其实这从开始就错,因为孔子反对搞成文法。想在成文法条里面体现孔子思想,那就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现代学术界称唐宋以来这个变化为中国法律“儒家化”,可惜他们没想到,孔子直反对制定法律。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战国以后帝王,为什非要制定法律呢?

因为在战国以前,贵族有全权处置农民;贵族之间有什官司,朝廷也尽量在习惯范围内处理,这是孔子学说社会基础。战国国君把贵族都消灭,靠文官来管理国家,这些文官只是国君雇员,不是老百姓和土地主人,所以国君最担心这些人贪污受贿,这就要颁布统法条,不给文官们自由裁量空间,防止他们借机受贿。还要有套机构来监督这些文官。这是中国法制产生基础,孔子还没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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