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部分器官之后把死者
四肢和生殖器塞进
他
腹腔里。根据法医解剖显示,凶手在取出死者
大部分器官
时候,死者还依然活着。
由此可见,犯罪人手法较为成熟,只不过在强*相关
案例上出现
些很明显
过度杀戮行为,考虑其所受
心理创伤与强*案有关。
本系列凶案凶杀犯案手法成熟,犯案频率较为规律,怀疑曾经在其他州有犯罪记录,在2006年左右才来到维斯特兰市。该犯罪人应为白人男性,年龄在35-50岁之间。根据现场痕迹检验结果显示,折磨并杀害受害人过程由
人完成,该犯罪人应为身材较为高大、身体强壮且掌握
定格斗技巧
人。
可以由此推断,在维斯特兰境内案件应该不是该犯罪人
第
起凶案。第
起凶杀案不可能如汤姆·格林案般娴熟。
但是钢琴师犯罪手法极具特点,在其他州并没有发现有类似
案件。最大
可能性或许是,他在其他州或城市犯罪
时候并不以现在
手段进行——
不认为他会抛弃用琴弦勒死死者
方式,或许,他只是选择不联系警方、或把尸体以另外
方式处理掉之类,因此凶案没有以现在这种形式进入
们
视野。
本系列凶案案发现场基本都在人烟较为稀少地区,凶手有较大可能性是袭击受害者后将受害者带到之前已经选定
现场,考虑凶手拥有交通工具,可能为内部空间较为宽敞
SUV汽车。
所有受害者最后都被钢琴琴弦勒死,从获取凶器角度来说,该犯罪人有可能从事贩售乐器
相关行业、钢琴教师或家中有钢琴。根据以上推断及第二案、第五案、第十三案中凶手在布置现场时使用
昂贵道具,该犯罪人有可能家境殷实、受过良好教育。
认为凶手从事和钢琴有关
事业
可能性小,WLPD总是在这种细节上犯奇怪
错误。在前期排查中,并没有符合任何以上条件
犯罪嫌疑人落网。下文中
会论述该犯罪人
反侦查能力,
倾向于认为,既然他把钢琴弦最为最重要
凶器,就绝不会把钢琴放在他目力可及之处。
该犯罪人选定受害者均为有前科或怀疑有犯罪嫌疑
男性受害者,从第三案、第十案、第十二案、第十五案、第二十二案中体现
细节显示,该犯罪人有途径得到
些警方内部尚未公开
信息,该犯罪人有可能是警务工作者,或其家人及朋友中有人是警务工作者。
本系列凶案受害者拥有
些共通
特性:强壮
、有犯罪史
男性,大多为金发,该犯罪人选择受害者
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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