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回答。
性满足权利与义务?
夫妻间契约关系所能决定
,仅止于性行为
权利与义务,至于“性满足”
权利与义务,则不被提及。事实上,在西欧中世纪
夫妻关系指南书中,虽然写有夫妻之间
性交义务,但那是怀孕生育
手段,伴随性行为
快乐,则应当尽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正因为如此,可能怀孕
异性间性器官接触
性行为得到奖励,而避孕或不能怀孕
肛门性交被视为背叛上帝
行为,口交、前戏也被压抑禁止。
可是,在近代性观念中,却包含有“夫妻关系
色情化”,即“性满足
权利与义务”。在盖伊所引用
文本中,年轻
妻子,带着困惑与羞涩,写出
夫妻间性生活
甜蜜与陶醉,在丈夫
引导下体味到性之快乐
妻子,“白昼如淑女,夜间似娼妓”,成为资产阶级性道德
个范本。
在近代日本通俗性科学《造化机论》
书中,充满
以夫妻间性交为最上等
性爱
话语。此类书籍多为国外出版物
介绍和编译,可以判断,这种话语来自英语圈清教徒
性道德。在
本题为《新编极乐世界独自指南》
书中,称夫妻间性爱为“快乐之极”,说“人生之乐,唯在夫妻间情深缱绻。”〔上野,1990;534〕
可是,在江户时代日本,恋爱对象为娼妓,成为妻子或母亲
女人,被称为“外行女人”。如果
们想起这个事实,便可以想象,将丈夫或妻子视为性快乐
最佳对象,这种观念对当时
人们是何等新奇。
在“夫妻关系色情化”观念之下,妻子对丈夫拥有“快乐
权利与义务”[6],可那必须只对丈夫行使。丈夫不但将快乐教给妻子,还通过“调教”处女
妻子,将快乐
模式刻印在她身上,使妻子再不可能从其他男人那里得到快乐。不仅妻子,包括别
女人,很多男人希望并愿意相信自己是最初且唯
男人,当然,事实并非如他们所愿。
在此,本书第七章《春宫画厌女症》所论述
“通过快乐
支配”,本应成立。
假如夫妻间性交真是最上等
快乐,那
,丈夫就不应该去寻妓
吧。在明治时期
性生活指南书籍中,著者们反复陈说,与娼妓
性交,只是将手换为*d
自慰,实为劣质寡味
行为〔上野,1990:534〕。这也意味着,如果丈夫外出寻妓,那是因为妻子
性服务不够。同时,假如妻子真从丈夫
性爱中得到
满足,她就不会由于性需求
不满而患歇斯底里,她就应该尽心尽力伺候丈夫吧。在快乐
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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