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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的思辨(5 / 11)

个非常值得研究问题:近亲属能否自由地出售尸体?如果死者生前没有意思表示近亲属可以捐赠死者器官,但是近亲属可以售卖器官或尸体吗?能否把尸体看作遗产,由遗属自由处置呢?

《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

”。王某后以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刑拘。[21]

认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直以来,认为这个罪所侵犯法益是遗属尊严,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但是,后来有学生问个案件,让发现自己之前看法有问题。

张三出生时母亲就去世,世上唯亲人是父亲,但父亲不是个好父亲,经常殴打他,每次喝醉就打他。后来父亲在冬夜醉死在家门口——喝醉,冻死在外。

张三后被孤儿院收养,备受欺侮。长大后也生活不顺。张三越想越生气,觉得切都是他父亲所致。在个夜晚,张三喝点酒,把父亲墓地掘开,对父亲进行鞭尸。

这个耸人听闻案件当然是虚构,但是当听到这个案件,直觉告诉,这肯定是构成犯罪啊。但是这侵犯遗属尊严吗?没有。张三是唯遗属,他尊严并没有受到侵犯。

看来这个罪所侵犯法益不是个人利益,而是社会利益,或者主要侵犯是社会利益。

经过仔细思考,觉得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所保护利益应该是人象征物尊严。

们看到小猫小狗尸体和人尸体,感觉肯定是不。尸体是人象征,侮辱尸体,其实代表着对这个尸体所象征侮辱,会极大地冒犯社会般人情感,所以应该惩罚。

在水葬母亲案中,并没有侵犯人之象征物尊严,水葬母亲恰恰是对母亲尊重。不同地方有不同丧葬风俗,无论是天葬、树葬、水葬、火葬,这些风俗都是对逝者尊重。但是,张三鞭尸案,就明显是对逝者亵渎,自然是应该以犯罪论处

这就是为什国刑法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作为种侵犯社会利益犯罪,而非纯粹个人利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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