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非常值得研究
问题:近亲属能否自由地出售尸体?如果死者生前没有意思表示近亲属可以捐赠死者
器官,但是近亲属可以售卖器官或尸体吗?能否把尸体看作遗产,由遗属自由处置呢?
《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
,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
”。王某后以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刑拘。[21]
认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直以来,
认为这个罪所侵犯
法益是遗属
尊严,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但是,后来有学生问
个案件,让
发现自己之前
看法有问题。
张三出生时母亲就去世,世上唯
亲人是父亲,但父亲不是
个好父亲,经常殴打他,每次喝醉就打他。后来父亲在冬夜醉死在家门口——喝醉
,冻死在外。
张三后被孤儿院收养,备受欺侮。长大后也生活不顺。张三越想越生气,觉得切都是他父亲所致。在
个夜晚,张三喝
点酒,把父亲
墓地掘开,对父亲进行鞭尸。
这个耸人听闻案件当然是虚构
,但是当
听到这个案件,直觉告诉
,这肯定是构成犯罪
啊。但是这侵犯
遗属
尊严吗?没有。张三是唯
遗属,他
尊严并没有受到侵犯。
看来这个罪所侵犯法益不是个人利益,而是社会利益,或者主要侵犯
是社会利益。
经过仔细思考,觉得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所保护
利益应该是人
象征物
尊严。
们看到小猫小狗
尸体和人
尸体,感觉肯定是不
样
。尸体是人
象征,侮辱尸体,其实代表着对这个尸体所象征
人
侮辱,会极大地冒犯社会
般人
情感,所以应该惩罚。
在水葬母亲案中,并没有侵犯人之象征物尊严,水葬母亲恰恰是对母亲
尊重。不同
地方有不同
丧葬风俗,无论是天葬、树葬、水葬、火葬,这些风俗都是对逝者
尊重。但是,张三鞭尸案,就明显是对逝者
亵渎,自然是应该以犯罪论处
。
这就是为什国刑法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作为
种侵犯社会利益
犯罪,而非纯粹个人利益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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