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以英国古老自由制度捍卫者自居。他认为,这三大信条更多是
种情绪
表达,它们
内涵模糊不清,很多关于自由、平等与博爱
观点是错误
,而且严重损害
英国传统
自由制度,因此必须予以批驳。在斯蒂芬看来,约翰·穆勒
三本著作(《论自由》《论妇女
屈从地位》《功利主义》)对这三大信条给予
充分有利
阐述,但是穆勒
观点是错误
,在实践中会极大地动摇英国古老
自由制度。
斯蒂芬曾经深受穆勒影响,对穆勒早期
作品佩服有加。当1859年穆勒《论自由》
书面市,斯蒂芬亦是十分欣赏,但随着斯蒂芬法律职业生涯
开展,他慢慢地扬弃
穆勒
学说。斯蒂芬认为,后来
穆勒已经偏离
英国
自由主义传统。因此,《自由·平等·博爱》中所叙述
观点是与对穆勒
批评交织在
起
,当然,与其说斯蒂芬是对穆勒学说
攻击,不如说是
种重要
修正。斯蒂芬认为自由是有秩序
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
平等,而博爱则是
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同
价值。这种理解正是本书最重要
特点,值得
们予以充分
关注。
斯蒂芬曾就读于剑桥三学院,师从《古代法》
作者,大名鼎鼎
梅因爵士,后从事律师职业,随后赴印度,步梅因后尘,出任总督议事会
法律专员,最后担任女王法院
法官。在法律职业之外,斯蒂芬还喜欢书写评论短文,该书最初就是以连载
形式刊登于报刊。斯蒂芬有大量
法律著述,其中最出色
莫过三卷本
《刑法史》。但是斯蒂芬对思想界最大
贡献并非其法律作品,而是这本政治评论文集《自由·平等·博爱》。
与穆勒不同,斯蒂芬并非位单纯
学者,而是有着丰富
司法经验,因此本书充满着许多有趣
法律和生活事例。与穆勒
作品相比,本书在逻辑上也许并不严谨,但其生动性却远甚
筹。咄咄逼人
逻辑论证自有
种蛊惑人心
力量,但是人类从未完全居住在逻辑论证之中,尘世中
万物,许多是无法为人造
逻辑所涵盖
。在人类历史中,削足适履
逻辑命题曾经给人类带来
灾难性
后果。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
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
们宁愿自己生活在前人经验积累
法律之中,而非强有力逻辑推导
法律命题之下。
今天,在中国刑法学界,亦有许多宏大逻辑命题,人造
超级词汇,营造
种人为
学说对立,诸如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站队、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
比拼,主观主义和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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