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57章(5 / 9)

但事情当然没有这样结束。

乙赔偿给甲家人田地,每年都能收到不少租金,甲儿子就拿这些田租吃喝玩乐几年,顺便娶老婆,生孩子,等孩子长到三岁时候,就拿着刀,去把乙给捅死,说是已经完成传宗接代任务,可以为父报仇

,问题来,律法早就规定,爹娘要是被人杀死,做儿孙当场杀对方是没罪,但甲当时没有杀,也没有让官府判决,反倒与乙私,还瞒报官府,这就说明案子已经告段落,结果三年后,他又杀乙,按照规定,起码要杖百,流放三千里。

这个案子当时非常轰动,还闹到刑部,判案*员们主要有两种意见:

种意见是严格按照律法来判,甲儿子不肯尸检,对官家隐瞒不报,无疑是藐视玩弄官府,这种行为必须严惩。

《大明律》,有些*员从礼部调到刑部,又或者原来是负责监察百官御史,调职后却成断案司狱,就更别指望他们熟读《大明律》

中央尚且如此,地方就更不必说

在唐泛上任之前,浙江那边就出桩很有名案子。

甲跟乙起冲突,两人打架,被乙失手打死。

明律有规定,如果自己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子孙当场替他们报仇,杀人是无罪,如果事后再杀,就要杖六十。

种意见则是觉得甲儿子为传宗接代,生下儿子,这才对乙忍气吞声,是孝道表现,理应从宽处理,可以减免罪行。

两种意见相持不下,大理寺和都察院也纷纷加入争论,最后还是内阁给出批示:甲儿子其情可悯,但其罪也可恶,所以两相折中,杖百,流放就免

在唐泛看来,这件案子就是用孝道来掩盖自己卑鄙,钻法律空子典型表现。

因为按照规定,甲儿子只要在老爹被杀之后马上就杀掉乙

如果仇人已经被审判,因为大赦没有被处死话,如果这个时候子孙还跑去报仇杀人,那就要杖百,流放三千里。

这时候,甲儿子没有当场杀人,他私下跟乙达成协议:乙赔偿土地给他,然后声称父亲死于意外,然后向官府申请不必剖尸检验,就算是私下

因为当时讲究死者为大,尸检会破坏尸体,很多人家不愿意这干,所以官府接到这样申请,也就不会坚持,切以当事人家属意愿为准。

这样做不算合法,但也不犯法,无非就是钻法律空子。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也就过去,甲儿子充其量就被人斥为不孝,在乡间抬不起头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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