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与此相对,“无伴侣性行为”则指自慰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他者介入,无论何种性行为,都是社会关系
种,具有“公”
性质。
对于具有“公”性质
性行为,所有关于社会关系
市民社会
规则都应该适用。没有对方
同意,即使夫妻之间,“强*罪”也可以成立;让对方不愉快
性接近,可视为“性骚扰”。迄今为止,这些行为都在“私”
名义下被封闭起来
。性关系根本不是“私”,是两人以上
个体之间
社会关系
种。按照麦克尔等人
说法,所谓“私”,应该完全限定在个人世界之内。
也可以说,身体是最初他者,所谓“私
性行为(无伴侣
性行为)”,就是与自己身体之间
无需取得同意
性行为,许多人以为可以让身体随意听从自己意志
操纵,可实际上
们面对
常常是不随己愿
身体。尽管如此,
们还是既可以爱抚自己
身体,也可以伤害自己
身体,有时还可以杀死自己
身体。即使身体会抵抗,
们也可以随意地排除和压抑。在现行法律之下,无论
们对自己
身体进行性
玩弄还是加以伤害,均不构成犯罪。即使是z.sha未遂者,法律也没有设想过因对自己身体
危害行为而逮捕他。自己
身体,是自己最初
也是最后
领土,是可以任意地支配、遗弃、处置
私有财产——这就是近代自由主义
个人观。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对自己身体施加诸如割腕、食后呕吐等,bao力行为。
性行为旦介入他者身体,被称为“性关系”
人际关系就成立
,性欲中包含有性关系欲,但当他者
旦登场,那就不再是自
完结
欲望
。这时,如果想在把对方紧缚夺去对方自由
状态下性交,或者不被鞭打就不能射精,该怎
办呢?自己无法到手
装置,可以经他人同意后,让对方接受自己使用其身体
部分。或者也可以将自己
性幻想
脚本,也在经同意之后,让他人和自己
同共演。当然为此可能需要支付代价。但是,比如,如果有人要强行压制对方
抵抗才能更加兴奋、或者想利用孩子
单纯无知去玩弄孩子
身体——如果是这样
“性关系欲”,那该怎
办呢?
们可以将这样
欲望也视为“性取向少数群体”
欲望形态之
种而加以认可吗?
不仅限于性欲望,人还有攻击、压抑、侮辱、支配、杀害他人欲望。如果本章开头提到
那个“二十八岁、男”,像秋叶原街无差别杀伤事件
嫌疑犯K君加藤智大那样,怀有“谁都无所谓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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