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经营家服装店。
天她发现自己店里
衣服少
件,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好像是
个身穿花衣服
女人偷
自己
衣服。气愤之下蔡某截取
监控视频
画面并配上
“穿花衣服
是小偷”
说明文字,上传到
自己
微博,请求网友“人肉搜索”偷衣服
小偷。两天之后,被害人徐某不堪受辱跳水z.sha。法院最后就认为蔡某上传视频截图人肉搜索,导致被害人徐某不堪受辱z.sha,情节严重,构成
侮辱罪。[27]
在这种背景下,2009年《刑法》率先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将其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从特殊主体调整为
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隐私权只关乎私人问题时候,此时隐私权可能就高于知情权。但如果隐私权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比如特殊犯罪人
信息能否公布,此时可能知情权就高于隐私权。
值得思考问题是:在道德上可耻
人有没有名誉权、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这显然是个需要进行利益平衡
问题。
小偷可以游街示众吗?婚外出轨,可以在当事人身上挂个“*夫*妇”
牌子,对其任意侮辱吗?或者写上“感谢某某女士为
丈夫提供免费
生理服务”?再如卖*嫖娼,可以脸部给个特写,公然示众吗?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即便是罪犯,也有人格尊严,也不能随意进行侮辱、诽谤。为什现在不再对犯罪分子游街示众?
个重要
原因就是“犯人”也有他
人格尊严。
所以司法文件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26]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侮辱、好奇
注视或宣传。
人认识能力是有限
,如果没有正当
程序,
们也不能随意给人贴上好坏
标签。这就是为什
刑事诉讼法有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都应该被视为无罪
人。
人肉搜索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种变相
游街示众。被搜索者在道德上是否有错,在愤怒
情绪之下,
们有时很容易只看见自己希望看见
事情,而对反对意见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可能部分章节内容会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