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官,为公正审理,
们常常被迫建立起自己都无法达到
标准,制定
们都难以企及
规则。
但们不能因为诱惑
存在就改变或削弱犯罪
法律定义。最终法院宣布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构成谋杀罪,并处以他们绞刑。后来维多利亚女王宣布赦免,将死刑改为监禁半年。[5]
从这起案件中你会发现,在紧急避险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利弊权衡,但值得注意是,这种利益
比较必须接受道德主义
指导,否则根本无法得出答案。同样,如果功利主义不接受道义
指导,法律就可能沦为纯粹
工具。
曾经有个代表性
案件——姚莉事件。姚莉是某银行工作人员,
日歹徒来抢劫,保险柜中有30万元现金,抽屉里有2万元现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给
歹徒2万元,成功地用2万元财产保全
国家30万元财产。但后来姚莉被开除
,理由是为什
不用生命去保护国家
2万元财物。
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孰大孰小,如果仅仅从功利主义考虑,其实很难界定。但是在道德主义看来,生命显然是至上,没有任何物质价值可以与生命相比。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也是如此,为三人
生命牺牲
人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进行价值量化
比较,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
然而,任何人生命都是无价
,此案中就是无价与无价
对比,不存在优越利益,但为什
生命无价?这不正是尊重生命这种最基本
道德规范
体现吗?如果脱离这种道德规范
指引,人当然可以量化比较。
因此,问题关键绝非生命
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
道德规范。试想
下,如果你是那个被牺牲者,你是否愿意葬身他人腹中呢?
“你希望别人怎对你,你也要怎
对待别人”,这是普适
道德金律。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
纯粹工具,无论为
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
生命都不能被剥夺。如果无视道德规则
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
价值比较,那
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比如,如果你接受电车案中冷静价值对比式
功利计算,那
在食物紧缺
情况下,是否可以牺牲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者?是否可以为
挽救大有前途
年轻人,而任意割取无辜老人
器官?为
挽救自己爱人
生命,是否可以随意抽取不愿献血
他人
血液呢?社会存在
前提是对生命
尊重,而离开
对生命
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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