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6年,美国威斯康星州有个著名
布朗案(Brownv.State)。16岁
小姑娘在去祖母家
路上,被20岁
邻居布朗绊倒在地,布朗强压在她身上,用手捂住她。她拼命大叫,拼命想爬起来,最后还是被性侵。法官受理案件后,认为小姑娘根本没有表达出自己
不同意,因为她没有进行最大限度
身体反抗,因此认为被告是无罪
。
但是随着女性地位提高,也随着通*罪
废除,强*罪不再被认为是
种侵犯风俗
犯罪,而被认为是
种侵犯女性性自治权
犯罪,于是“最大限度反抗标准”开始过渡到“合理反抗标准”。
合理反抗标准
“合理反抗标准”不再要求女性进行最大限度身体反抗,她只要进行合理
反抗就可以表示不同意。
经典案件是1979年美国纽约州电梯强*案(Peoplev.Dorsey),被害人41岁,身高1米52,下午6点下班
时候回到自己所住
公寓。在电梯间她碰到
被告道舍,15岁,身高1米72,重90公斤。两人身体力量
差距是显而易见
。
道舍控制电梯停在楼层
夹层,然后让这位女性把衣服脱
。她当时呆
下,然后道舍呵斥“脱衣服”,她就把衣服脱
,全程没有反抗,道舍也没有使用身体上
,bao力威胁。唯
威胁是事成之后,道舍对女方说:“你别报警,如果报警,小心
兄弟来修理你。”
法官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觉得,双方体形相差悬殊,而且在电梯这样密闭
空间,女方是孤立无援
,所以女方没有反抗是合理
,这就是所谓
合理反抗标准。
但什是合理呢?合理反抗是用男性
标准来要求女性,还是用女性
标准来要求女性呢?哭泣和拒绝是不是
种合理反抗呢?男女是平等
,但是男女在生理、心理上可能又有不同。
随着女权主义法学突飞猛进,在很多女权主义者看来,强*罪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男尊女卑文化
种认可,它认可
男性在性行为中
积极主动和女性
消极被动,觉得这是
种偏见。无论是中文“强*罪”还是英文“Rape”,他们都认为这个罪预设
女性是被害人。所以女权主义者们主张
种性别中立主义
立法,把“强*罪”修改为没有性别特点
“性侵犯罪”“性攻击罪”,以及“犯罪性性行为罪”。
表面上大家会发现,这确实是为尊重女性
权益,但是如果完全采取性别中立主义立法
话,那
们也就可以对男性和女性采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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